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
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
(资料图片)
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
根据中国证监会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》
、
深圳证券交易所《股票上市规则》以及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《章
程》等有关规定,我们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
司”)第七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,对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
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进行了核查,在认真审阅相关材
料和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基础上,发表独立意见如下:
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,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,未发生股权
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。
涉及的公司业绩指标、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《2019
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(草案修订稿)》
《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
施考核管理办法(修订稿)》等规定,本次解除限售的各项条件均已达
成。
绩效考核结果相符,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、有
效,解锁比例均为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申请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的 100%。
规定,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,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。
因此,我们一致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,我
们一致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安排。
独立董事:
崔 鹏 黄攸立 郑洪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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